(内蒙古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做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作者:简报 来源:医药网 4年前 阅读: 赞:

导读:



内药采办字〔2018〕1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规范〔2015〕11号),为切实保障我区药品临床供应,经自治区药采办会议研究,现就做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方向,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实行自治区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在推进三医联动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分类、分步开展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进医疗联合体药品带量采购工作,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不断探索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途径。
 
二、工作要求
 
(一)采购目录制定。
 
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中原有挂网数据,在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前提下,若生产企业履行了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了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自愿继续供应,可以纳入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依据历史采购情况调整部分药品采购方式。
 
(二)分类采购方式。
 
1.限价挂网药品。按照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中2017年度药品入库总金额中各类药品品规采购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之和不低于80%的药品,且不属于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列入限价挂网药品采购范围。由采购主体与供货主体在不高于限价基础上议价采购。列入限价挂网药品不得备案采购。
 
对原招标药品列入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范围的,将原中标价格作为限价;对原自治区谈判药品,将原企业自主报价作为限价;对原自治区限额采购药品,按照全国最低价作为限价,接受的纳入限价挂网药品,不接受的取消限额采购。对原直接挂网药品列入限价挂网采购药品目录的,按照全国最低价作为限价。
 
2. 直接挂网药品。按照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中2017年度药品入库总金额中各类药品品规采购百分比排序,占比排序之和位于后20%的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列入直接挂网药品采购范围。由采购主体参考其他省(市、区)执行价格(中标价、交易价等)与供货主体议价采购。
 
对列入直接挂网药品采购范围的,提供其他省(市、区)当年中标价(采购价、交易价)作为议价时参考价格;对原招标药品列入直接挂网药品采购范围的,将原中标价格与其他省(市、区)中标价(采购价、交易价)作为议价时参考价格。
 
3.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对属于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4. 国家谈判药品。对属于国家谈判药品,按照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5.特殊管理药品。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仍按照原渠道采购。按照自治区特殊管理药品要求填报到自治区药采系统中,实行全品种挂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
 
6.备案采购药品。对属于自治区备案采购药品,按照自治区备案采购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凡未在我区挂网的药品品种,企业可通过备案采购的方式完成相关审核后,向自治区药采中心申请纳入直接挂网药品采购。
 
(三)药品的采购
 
1.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采购,盟市搭建的自行采购系统,实现与自治区药采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不得违规采购。
 
2.限价挂网、直接挂网及备案药品的采购价格的议定,由公立医院、旗县采购机构、医疗联合体等采购主体与企业议定价格。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采购各采购主体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议价。
 
3.各医疗卫生机要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要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自治区医保甲类药品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二级综合和中蒙医院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三级综合和中蒙医院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5%,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比例下调5%。
 
4.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合同约定发送药品采购订单。县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月下达订单次数不超过2次。
 
5.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优先采购实用已通过仿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勾选药品,并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机构的配送企业,采购订单发送给生产或配送企业后,企业要及时响应、确认、组织供货,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后进行到货入库。
 
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网上采购药品,由一体化管理的机构代采。
 
(四)合同签订
 
各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采购通用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签订购销合同时须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五)药品的配送
 
1.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自治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经盟市报名或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选择可执行“两票制”的企业,如配送企业不能按要求配送,生产企业可向盟市药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给予变更。
 
2.各盟市要按照相关政策公开开展配送企业报名遴选,盟市报名遴选的配送企业,须在自治区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实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式配送,负责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供应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提高配送集中度和配送效率。发挥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3.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任选一家企业为本机构配送药品,也可按照合同完成药款结算的前提下,自行更换配送企业。
 
4.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订单,组织配送或者督促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为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配送药品。原则上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5.严格配送考核机制,对生产、配送企业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药采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药款结算
 
公立医院的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由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统一支付,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药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三、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联动和动态管理机制。在采购周期内,对集中采购价格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药采中心要每月至少收集整理1次全国各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利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数据库,建立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参考价格数据库;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
 
(二)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和质量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自治区食药监局要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并将国家和自治区的查处结果及时通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要提升平台功能,做好与实施跨区域联合采购和自行采购盟市的系统对接和采购数据的接收,满足不同采购模式的需求。同时利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短缺药品系统,加强对药品短缺的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保障临床药品供应。
 
(四)全面推进信息公开。自治区药采中心定期公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情况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良记录,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
 
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评审评价范围。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药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加强药品采购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健全药品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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