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都怕上军事法庭(什么错误能上军事法庭)

作者:寻求合作 来源:简报 2秒前 阅读: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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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为什么都怕上军事法庭
军事法庭负责依法审判军职犯罪案件。 负责审判战争犯罪分子,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例如1956年为审判日本战犯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因此,上军事法庭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Q2:军人上军事法庭问题有多严重?
1.军事法庭和地方法庭一样,需要量刑适当。而且一般情况下的普通刑事案件,都是参照地方的法律判决。

2. 没什么特殊的。

3.判定情节的时候要参考条令

4.这一点和地方不同。

军事法庭
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与“军事法院”同义。有些国家的"军事法院"就称"军事法庭"。

Q3:上军事法庭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军事法庭执行的也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平时期军事法庭执行的标准就是我国的刑法,但是比地方法院多了一个管辖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权限,而且管辖对象特殊现役军人。战时因为环境特殊,所以量刑标准要高。但是不会超过刑法的普遍原则(比如这个罪最高刑本没有死刑,或者特殊条款才可以处以死刑的)。而且,战时什么罪可以加重处罚,能加重到什么程度的,都有相关条款规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Q4:什么情况下会被告上军事法庭
屠杀强奸虐待别国平民、间谍等,或违反了军军事条约
军官叛国或与敌人私通
擅自撤退,不听指挥,丢失阵地都会上法庭

Q5:什么错误能上军事法庭
军事法庭可以审理的错误包括但不限于:12
军事情报方面的泄密
军事指挥方面的失误
战时违抗命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等。

Q6:军事法庭管哪些案件
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Q7:刑事管辖错误怎样救济
      刑事诉讼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由法院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案件当事人是没有异议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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