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拐卖罪刑法第几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人口罪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相关标签:
拐卖罪刑法第几条
更多 社会新闻 前往社会新闻频道 前往阅读
最新评论
